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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号,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政策内容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其中2、3、4延续之前政策。
关于设备、器具财政税费政策年
不超过0元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64号)规定,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对所有行业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年
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年
中小微企业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中小微企业范围上,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行业企业划分房地产开发经营,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行业企业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行业企业划分标准其他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为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行业企业划分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