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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了从2023年1月1日起,有新的

发布时间:2024/12/28 1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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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在年10月1日至年12月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28号)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年月26日)付费订阅须知:事先了解一下百家号的按期付费订阅,原来是这样的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1)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2)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年第7号)

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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