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娱乐设备 >> 娱乐设备市场 >> 观点探究基于检验案例的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类
关键词:大型游乐设施;移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类别界定;建议和对策
1引言大型游乐设施作为游乐园和景区常见的载人娱乐设备,其使用环节的安全性、可靠性不言而喻。与其他机电类设备一样,随着使用时间、运行次数的增加,构成大型游乐设施的各机械零部件和电气部件均发生了不可逆的磨损、疲劳、损伤和性能退化,且加之各零部件本身存在的初始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寿命,以及大型游乐设施通常状况下恶劣的服役环境、复杂多变的运行荷载工况,致使整机及其机械、电气部件运行性能和安全水平随时间的推移逐步加速衰退、降低。一般而言,由于大型游乐设施的建造、运行维护成本较高,少则几十万,多则百万、千万,因此为延长整机使用寿命、提高运行性能、降低风险水平、避免资源不必要浪费,运营使用单位通常会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对超过整机或其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仍有维修、改造价值,且可以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安装(含移装)、改造、修理(含一般修理和重大修理),以恢复、保持设备既定的使用功能和运行性能。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有关规定,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修理[1]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重大修理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维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从定义中可以得出,《规定》有且仅对改造、修理、重大修理等施工类别做了描述性、规范性泛化定义或界定,以至于针对同一个施工内容在不同施工地点、不同检验人员判定为不同的施工类别,对指导基层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参考和作用受到很大局限,不仅埋下了不可预知的风险和难以规避的责任,同时也给市场主体跨省、跨区域施工作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几件典型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施工案例,依据《规定》和施工内容,分别界定施工类别为移装、重大修理、改造。为切实提高基层监察和检验工作针对性、有效性,提出若干建议和应对措施。
2基于案例分析的施工类别界定
2.1移/易地重新安装在分析本施工案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移装的含义,通过查阅《规定》及相关法规标准发现,对游乐设施“安装或移装”并未予以规范。为此,笔者在参考、借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2]关于电梯移装施工类别的定义推广得出,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是指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大型游乐设施各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整机的活动,安装包括移装(即整机整体拆解后并移/易地重新安装)。某农家采摘园为拓展经营业务于年安装两台大型游乐设施(分别为观览车类、架空游览车类),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合法使用。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因有关部门在督查时发现承租方(即前述的农家采摘园)违规使用租赁用地(原先规划为农业用地,现实际商业旅游用地),遂责令承租方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恢复原定用途。近期,承租方因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经营收支不均衡,为充分利用既有闲置资源,欲易地安装前述两台设备。根据描述,结合施工内容,即将原来两台设备经拆卸、移/易地再进行重新安装,显然可以很直观的界定其施工类别为移装。2.2滑索承载钢丝绳更换某自然风景区于年安装两条B级无动力类(滑索系列)游乐设施,根据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说明书,整机使用年限为8年,承载钢丝绳使用年限为4年,但并未明确钢丝绳为主要受力部件,至本年度定期检验时发现其承载钢丝绳使用已超过4年。依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需要说明的是,因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修理等施工必须由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才能实施[2],且运营使用单位因与原厂家存在经济纠纷,遂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进行施工。对于本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承载钢丝绳是否属于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结合本次施工内容,才能界定本次施工类别。其次需要依据《规定》关于改造、修理和重大修理的定义,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滑索系列设备结构特征、运动形式,承载钢丝绳应属于主要受力部件,本次施工内容涉及更换承载钢丝绳、回收曳引主机及牵引索、两套独立缓冲装置,上下站门字支架及钢架平台、基础未发生变动。根据(一般)修理和重大修理定义,本案例施工类别界定取决于究竟是部件拆解还是整体拆解,依据施工内容似乎可以判定为部件拆解,即施工类别应界定为(一般)修理。有必要说明的是,有观点认为其施工类别应为重大修理,这里尚存争议。这里同样涉及承载钢丝绳这一单一部件使用起始时间节点界定问题,前述2.1已对整机安装(含移装)使用年限起始时间节点作了探讨,而钢丝绳作为整机的某一单一部件(主要受力部件),其并不具有整机那些可追溯的信息,从生产厂家成本-收益、风险角度看,以及从监察和检验风险、责任规避角度来看,似乎以部件的出厂日期为基准更为合适;从运营使用单位成本-收益角度看,与整机监督检验合格或者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更为合适。可见,不同相关方基于不同角度,对重要受力部件更换、重大修理的使用年限起始时间考虑是不同的,恰恰说明其亟需明确,以规范游乐设施施工、监管等活动。2.3内燃机小火车动力辅助装置改变某郊野公园内安装一列小火车类游乐设施,其动力驱动型式为内燃机驱动,且为燃油型[3]驱动,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投入运营使用。但一段时间后因经营等问题暂停该列小火车,遂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报停手续。若干年后,现欲再次启用该小火车,按照法规规定,停止使用1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需重新实施定期检验。检验时发现,煤水车内的动力驱动型式由原来的燃油型内燃机驱动变成了现在的燃气型内燃机驱动。其动力装置及工作原理为:置于机载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气瓶中的天然气经发电机组(发动机—发电机)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化学热能转换成电能输出,再将其输入到电动机将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经减速机等机械传动部件,驱动机车头、煤水车并带动联接的若干节车厢沿着地面固定轨道运行。这里涉及到的机载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4],结合铭牌信息(见图1),可以判定其属于纳入监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但由于该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未进行监督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故检验人员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并出具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意见通知书,理由是受检设备动力辅助装置的机载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未依法实施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图1小火车机载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铭牌
实际上,气瓶作为该小火车动力源和动力辅助装置(一种液化天然气存储容器),是小火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使用环节的安全性尤为重要。现行的《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检验规程》)在检验项目、内容及要求中仅涉及燃油型内燃机小火车,并未对燃气型内燃机小火车作出要求。随着新技术进步、创新理念驱动,作为大型游乐设施附属部件的某一其他类特种设备(如本案例内燃机驱动小火车的LNG气瓶),或者更一般地,附属于某一类特种设备本体上的其他类特种设备,附属特种设备的是否合法使用是特种设备本体的前置条件。对于游乐设施领域,重要焊缝、重要轴和销轴等作为大型游乐设施本体不可若缺的要件,其无损检测是决定大型游乐设施本体能否实施定期检验的前提条件。有必要说明的是,该问题旨在说明附属特种设备的合法使用应当引起基层监察、检验工作以及法规标准制定者的足够重视,当然其并非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