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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
1.江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违法案
案情简介
年3月1日,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年2月7日,区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转转杯”游乐设施未及时张贴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识,设备操作人员田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问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年2月19日前完成整改。至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现场正在运行的转转杯设备操作人员田某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正在运转的“迪斯科转盘”和“四驱八座动感小车”检验日期分别至年5月23日、年5月22日,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检验报告,且迪斯科转盘和四驱八座动感小车操作人员朱某、陆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迪斯科转盘、四驱八座动感小车(黑暗乘骑)特种设备,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游乐场若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游乐场消毒措施不到位等,将存在安全隐患。该案的办理,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降低了游乐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2.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案
案情简介
年8月18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丰县中阳大道南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凤路西的吾悦广场售楼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售楼处西南角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25XB7RVS2)未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3.南通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开展起吊作业案
案情简介
年2月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一台额定载重为吨的起重机械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年11月25日至被查时止,使用上述起重机械持续对两个标称重量分别为.1吨和.28吨的产品部件违规起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超载作业的吨起重机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范围开展起吊作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立即进行整改、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起重机械超载作业的隐患重大。本案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责令当事人整改,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特检院对该起重机的安全附件进行鉴定,完成对企业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的闭环整改。
4.常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
年6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内10台在用电梯的电子维保记录下次维保时间均为年11月8日,书式维保记录均至年4月24日止,后续5月、6月没有维保记录。经查,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常州某公司,且当事人在与酒店签订的保养合同期内,从年4月25日至年6月9日应当有3次维保,但当事人并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第五条第二项的要求,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作为常见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定期规范保养有利于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5.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案情简介
年8月2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太仓分院电梯安全隐患通报,对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南君樾阁三期正在使用的16台电梯超期未检,故障频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6台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均标明“使用单位: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年07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6台电梯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电梯予以查封,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查,当事人于年开工建设中南君樾阁小区三期工程,小区16-22幢楼宇于年完成交付,其中投入使用的16台电梯的生产单位是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且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无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案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仅用10天左右时间,维护了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了该小区居民的好评。
6.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事故案
案情简介
年1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5.26”叉车事故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年5月26日,该公司设备操作工唐某与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一同检修某机械设备,唐某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操作叉车,协助杨某从高处返回地面,因操作不当,杨某不慎坠落地面并被料框砸压,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而导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何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杨某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4.32万元及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安全管理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该起事故的缜密调查和成因的细致探究,对涉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分别依法作出处罚,达到有效惩戒、教育警示的执法效果。
7.苏州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驾驶叉车逾期未改案
案情简介
年12月10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苏州某公司厂内叉车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合力电动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另查明1名作业人员无叉车作业人员证。由于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驾驶叉车。至检查之日时,当事人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叉车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伤害事故。因此,叉车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不但应当做到“车辆有证、人有证”的“两有证”,还应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8.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案
案情简介
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为甲方安装锅炉房分汽缸至7号车间气囊机的蒸汽压力管道。当事人安排6名电焊工进场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至案发仅有一台气囊机接上DN50mm压力管道。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即擅自承揽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中危险系数较大的一类。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进行,并履行安装告知、安装监检等手续。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发包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查验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做到无资质不投标,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本案的办理,有效降低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维护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9.江苏省某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年6月11日至2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专班,对江苏省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充装的介质为氩气,充装目的为自用;二是未经首次检验的叉车投入使用;三是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四是未经检验的蒸汽锅炉投入使用;五是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六是储气罐投入使用后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均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储气罐和未经首次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蒸汽锅炉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应急、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排查了辖区内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了当事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10.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案情简介
年4月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2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向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5月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予以查封。5月1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擅自使用被查封的2台起重机械搬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于年3月1日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擅自动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在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涉案起重机械查封以后,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既加重了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又增加了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虽然都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但是属于两种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两项法条,不属于法条竞合的范围,执法机关准确地分别予以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严惩了漠视安全责任的行为。(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