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娱乐设备 >> 娱乐设备市场 >> 我在泳池玩娱乐设备时摔成骨折,经营者说我
CCTV今日说法()
小小安全提示标语
贴与不贴看似是小事
但一旦发生事故
却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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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在一经营性的游泳池里使用娱乐设备时摔伤,导致髌骨骨折,对方以我是成年人而娱乐设备是供儿童使用为由,只承担第一次手术治疗费用,其他费用以及后续医疗费用概不负责。经营方并未告知娱乐设备成年人不能使用,后来才补贴上告示标语,拷贝监控视频也遭到拒绝,请问我有哪些责任?
A1:
按照你的描述,你在一家经营性的游泳池里使用里面提供的娱乐设备导致摔伤骨折,如果该泳池未提前告知该设备仅限儿童使用,或非儿童使用可能会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严重后果,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游泳池的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提出仅承担第一次手术治疗费用是不合理的。除了医疗费用,你还可以主张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建议你保存好看病治疗的全部票据,起诉游泳池方承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尽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果手上证据不足的话,可以先起诉到法院,再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去调取监控录像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侵权的事实。另外,假设泳池的娱乐设备明显符合儿童的身型特点,而你仍然使用的,可能你自己在这起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你自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
Q2
我把她娶进家有两年多时间,没有办结婚证,也没有小孩,当初结婚随礼的时候,花了有七万多块钱,年6月份,她得了肺炎,也花了不少钱,年的时候,她在外边有了外遇,被人发现,我当面质问她,她矢口否认,她能这样一走了之吗?我的家庭本就不富裕,能挽回一点损失吗?
A2:
由于你们未领证,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部分彩礼,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部分,一般不能返还。
首先,关于彩礼部分。你们之前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你们不是夫妻关系,但在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了两年多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你可以向女方主张返还全部的彩礼。
其次,关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虽然在你们共同生活期间她曾经患病,但在法律上你是没有义务为其花钱治病,自愿给予帮助的情形除外。同居期间你为女方花费的医疗费用,如果没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都属于共同生活期间开销的一部分。因此,你很难将已经支付的部分再索要回来,除非金额较大,且给你生活造成了影响,那么你可以要求对方适当返还。另外,如果女方的疾病尚未治愈,而你们还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在分割财产时可能还需要照顾她的实际情况。
最后,关于“外遇”的情况,由于你们并非法定的婚姻关系,一方是否存在“外遇”不是分割你们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你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去主张返还属于你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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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我小孩在舞蹈学校跳舞的时候发了一个奖杯,那个奖杯是玻璃的,她不小心把同在一起学跳舞的同学绊了一下,磕在奖杯上,那个女孩眼睛受伤缝了十几针,小孩10周岁,受伤的女孩8周岁,当时还没下课,事情在学校发生的,这个责任该谁负?
A3:
如果你的小孩已满10周岁,而受伤的小孩已满8周岁,均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你的描述,假设你当时并不在场,你的孩子在舞蹈学校不小心把另一个同学绊倒致其受伤,首先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要看学校在发完奖杯后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你能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生长时间不在老师的监管范围内,或发放奖杯后没有及时地在高处归置等情形,学校对所发生的人身损害也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通过与学校沟通,调阅监控等方式了解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则你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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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新房子楼下的可视电话坏了,我们家才住了2年,从门外不能连线室内,没法在楼上给来客开门。找物业和开发商,他们说质保期过了,需要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费用,我应该怎么办呢?
A4:
这种情况建议你们找物业确认公共设施维修费用是由谁来承担。一般小区在开发商交付时,只要按照约定安装了可视电话,那么开发商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交付义务。
可视电话属于共用设施,后期的维修和保养义务是否由物业承担,应当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内容来确认。如果所缴纳的物业费中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换费用,那么该维修费用应当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如果物业费中没有包括此项内容,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业主应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也就是说,超过物业保修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来承担。如果仍在保修期内,则应当由物业承担此项费用。
建议你们先与物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如果是业主承担,那么可以集体委托物业进行维修,再通过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支付给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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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入职三个月多,未签劳动合同,也未交社保,现在提前五天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单位未同意离职,现在单位老板通过电话威胁我,对我进行语言恐吓,说如果明天我不去上班就要打我,还说单位丢了七万块钱货要让我赔偿,我该怎么办?
A5:
根据你的描述,你在一家公司入职了三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你所在的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你提出离职后老板还通过电话威胁你,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可以在正常上班后,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而非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向你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是否需要赔偿货款要根据事实判断,如果确实由于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存在货物损失,那么公司也有权利向你追偿经济损失。如果损失与你个人无关或者根本不存在货物损失,那么公司则无权要求你进行赔偿。
感谢值班律师:
王雪薇(江苏南京)
编辑龚联康(实习)法务
郑俊宇维护
郑俊宇主编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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